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1日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从支付机构的性质、预付卡的判定标准、申请资料的要式规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及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办法》给予了细化。
《实施细则》指出,《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实施细则》称,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应当提供预付卡的受理服务。《办法》所称预付卡的受理,包括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预付价值以及根据收到的预付价值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对等货币资金的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当由申请人拥有并运行,且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实施细则》还指出,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非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得对客户使用其非银行结算账户上的货币资金设置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非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确保客户的货币资金到达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即可使用。
央行表示,社会各界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9月27日前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公开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