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就正在修订的38项审计准则撰文指出,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将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和增强识别舞弊风险有效性等特点。
据悉,为了保持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针对国际审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我国审计实务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中注协正在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38项审计准则,在发布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后,中注协收到了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反馈意见。中注协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和论证,对审计准则作出了全面修改,并于不久前将修改后的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向会计师事务所定向征求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就是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完成的。
按照新的体例结构改写审计准则
本次修订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除对16项准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外,还对全部38项审计准则按照新的体例结构进行了改写。新的体例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科学设定审计工作目标。每项准则都单设一章“目标”,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发挥“目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导向作用,体现了目标导向的审计准则制定原则。
二是明确审计工作要求。每项准则中都单设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实现目标的规定动作,统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表述。整套审计准则共有586条要求。
三是重塑结构。修订后的准则由以下5部分构成:“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原审计准则中的解释说明材料作为应用指南。修订后的整套审计准则为12万字,缩减了篇幅,解决了“要求”淹没在冗长的审计准则中的问题。制定的应用指南共约32万字,较好地解决了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带来的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按照新的体例结构改写后的审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有利于监管机构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
陈毓圭介绍,突出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是我国2006年审计准则的一大特点。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集中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建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概念框架。由于当时部分国际审计准则没有完全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所以我国的部分审计准则也受到影响。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除修订核心风险审计准则外,对其他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全面彻底地贯彻到整套审计准则中。例如,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公允价值、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等准则,强化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原来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对函证、分析程序等准则,从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高度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这些程序;对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类准则,在描述注册会计师所做审计工作时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思想等。本次修订后,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将充分体现到整套审计准则体系中的每项审计准则中,避免了准则体系的内在不一致。
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
新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报告舞弊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新审计准则以积极的姿态,设定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明确地指出舞弊与财务报表错报的固有联系。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大错报发表审计意见,既然重大舞弊通常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舞弊就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分外之事,而是应尽职责。
此外,新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包括要求注册会计师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发生的风险,包括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项目组就舞弊风险进行专题讨论、考虑舞弊产生的条件(动机、机会和将舞弊行为合理化)、考虑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等。
总体来说,本次修订使审计准则体现了先进实务经验,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提高了审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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