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资委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资收益[2011]242号),对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做出安排。
国资委指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2010年是国务院确定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第一年,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文件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有关数据以经审计的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上交比例为国务院调整后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第一类企业上交比例为15%;第二类企业为10%;第三类企业为5%;第四类为免交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为公司应向国家股分配的2010年度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公司申报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一式2份报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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